一、逾期未抵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补救措施
某公司会计王先生咨询,该公司因台风受灾丢失9月份待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达10余万元,待发现时已超过自开票之日起180天的认证期限,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损失,那么逾期未抵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补救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并在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即视为逾期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该文件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逾期未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针对的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丢失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该项条款要求。
公告同时强调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必须属客观原因而非企业主观所致,且文件列举了六类情形。此次前来咨询的企业丢失扣税凭证是由台风灾害所致,与文件所列客观原因相符。
根据公告所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申请逾期抵扣的企业必须依据规定程序逐级递交资料,不得越级上报,提供的资料应当详尽完整,交易内容应当真实合理,相关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明应当逻辑一致、内容相符。该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导致扣税凭证逾期,在提供逾期说明时应当详细阐述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在提供扣税凭证复印件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发票复印件需裁剪成与原发票大小一致,以便认证稽核比对。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逾期申请逐级递交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申请保留事后检查权,若存在虚假伪造情况,一经发现,可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刻转出,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该项申请流程较为复杂,耗时较久,建议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与保管,可定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阅未认证发票记录或登录网上申报平台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推送提醒的企业超过90天滞留未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防范发生逾期未抵扣的情况。
二、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
举个例子说明: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费结算单据)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答案:
(1)当期进项税额=3.91+(3×7%)+1.36+[(42+2.1)×13%]-(1.36×2)=8.493(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7.14-8.493-0.5=-1.853(万元)
(4)期末留抵税额=1.853元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税率有17%和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造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
另外,运费发票(购固定资产的运费除外)按7%抵进项税。购买废旧物资做原材料的可抵10%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
1.购进固定资产(东北三省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
增值税抵扣税额
1 购入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13%
2 运输费用扣除率为7%
3 生产性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废旧物资 扣除率为10%
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当应交增值税额为负数时,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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