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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企业登记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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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现就落实文件工作要求,推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履行企业登记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登记统一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19
一、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
        一是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落实改革措施。要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与各部门逐项对表。要规范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并根据“证照分离”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内容。同时,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目录的更新和发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
        二是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于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级审批部门的,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方便审批、监管部门查询获取。
        三是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各地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企业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各审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实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将办证信息反馈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二、依法理清证照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规范管理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要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处理好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营业执照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一是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给市场主体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凭证,是企业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企业从事一般行业营业资格的基础和凭证。营业执照的颁发既标志着市场主体具备了主体资格,也标志着其具备了从事一般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格,具有相关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先行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进行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再向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证,获得审批部门批准后,企业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三是统一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营业执照作为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身份凭证和从事一般行业经营的资格凭证,需要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要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管理机构的规制下,才能保证营业执照具备全国范围的通用性,真正发挥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证”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企业“一照走天下”。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登记机关职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管理标准统一、执照样式统一、信息项目统一,不得擅自调整版式或增减《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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