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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代办--该如何处理跨年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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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在收视率高的电视台打广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广告款也打了广告也播出了,可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广告费发票,而是元旦节过了才收到发票。

发布时间:2018-01-23
1、若是普通发票,跨年仍可入账,不受影响;【重庆营业执照代办
        2、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跨年而且过期的,仍可认证入账,但是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且该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每到年底,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为跨年的发票发愁,害怕发票跨年入账带来麻烦。因为会计讲“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时,就怕税官说“发票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反之,如果会计人员讲“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又怕税官讲“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因此,有很多会计人员会觉得左右为难,对跨年发票是担惊受怕,害怕给企业和自己带来麻烦。
      
      一、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财务人员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本来也应在2018年税前扣除,即便是在2017年入账)。
      
      二、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三、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有了34号公告,对于确实属于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但是收到的发票却是次年,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一)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什么时候收到,再去追补。
      
      (二)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三)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比34号公告的时间好像要长一些,但是却有可能12个月的结束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这点需要注意。
      
      四、如果是2017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7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8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7年的金额。财务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18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这样也是满足34号公告规定的。
      
      单位12月份发生业务,但发票取得是在2016年1月份或12月份发票,财务及税务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做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综上,企业12月份实际发生的业务,要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待1月份取得票据后作为凭证附件即可。对所得税四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无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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