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该如何办理?
答: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情况说明即可,即: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无需专门履行报批手续。
二: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如果企业的发票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允许在当年扣除,如果企业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在当年扣除,待以后取得发票时,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不允许改变税款所属年度。
费用不能在当年扣除和追溯调整,成本能在当年扣除或者追溯调整。
五: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允许享受免税优惠。
六: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已失效。因此,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不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点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对大企业自查的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
七: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八: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答:包括浮动利率
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去备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可以。但是从次年开始享受。有些企业之所以取得证书当年未备案是因为可以享受比15%更低的税率,主动放弃当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条件,但第二年可以进行备案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七: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作为财政性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或返还的财政性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十二: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非特别规定,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利息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此当年债权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债务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条例43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十五: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旅游具有舒缓身心、增强心智提供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属于同其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其性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六: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十七: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能够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
答:应当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标志,在此之前的作为开办费处理,在此之后的作为正常的费用处理。
十九: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答:解聘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二十:计提的租金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7条规定,租金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摊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租金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由于当年出租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承租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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