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重庆工商代办】通俗来说,是指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纳税的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产生纳税义务,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需要缴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简单的业务中,其实是很好确定的,比如你去商店买衣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顾客需要发票,同时开具。这是一个多么省心省力的交易啊, 对于商店来说收款日、发货日、开票日是同一天。这一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妥妥地没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情况: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发生。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款项时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7、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9、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10、提供租赁服务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11、转让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12、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纳税义务发生。
看完以上这几种情况,大家是不是有点眼花缭乱啦?其实总体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下几个概念是需要明白的: 特立独行的“预收款日” 有一个特殊的日子,预收款日,是指货物服务还没提供的时候,先提前收取的一笔款项。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多数经济业务也不会产生纳税义务。但对于租赁服务以及销售生产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来说,这个时点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先建筑业也在此列。但自从2017年7月1日起作废了,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没有纳税义务了,但是有预缴税款的义务,预缴义务和纳税义务并不是一个概念,在此不展开讲解。
广义概念的“收款日” 关于收款,税法中有这么几个日期,“收款日”、“合同约定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收款日,就是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这个通过银行对账单是很容易确定的,实际收到款项在多数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义务。在这里要区分,它和预收款的概念不同,是在劳务、货物开始提供之后或同时发生的。合同约定收款日,很好理解,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即使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在税法中是相当于实际收款日,都会产生税收义务,所以,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安排合同约定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这个日期该如何理解呢?我们先看一下这个销售凭据指的是什么?首先它是一种凭据,具有证据功能;其次要求是“索取”的,排除自制凭据。一般来说,购买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是具备这样的功能,拿到这个单据的那天,就是税法中规定的“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这一天,和实际收款日,在税法中是一样一样的。所以,概括地讲,上面三个日期,可以通称为一个广义的“收款日”。
本质相通的“交付日” 关于“交付”的日期,在税法中也有几个具体的概念 ,“发货日” “劳务完成日” “权属转移日”,分别对应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业务,虽然它们的名称不相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统称为“交付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判断顺序如下:
1、先看是否提前开票,如果提前开,开票日即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再看是否存在预收款项,如果是特定行业。租赁、销售生产12个月以上的大型设备,预收款日即可认定。 如果非特定行业,收取预收款在“发货日”认定。
3、如果不是预收款项,而是在开始提供劳务、货物过程中或者同时,收取款项,“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
4、如果没有收款日,就以“交付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要分不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有了纳税的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用缴税。比如增值税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的时候不用缴税,发出商品的那天才达到缴税的要求,所以发出商品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了纳税义务是不是必须马上去缴税,当然不是,一个企业日常经营,天天都有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天天去缴税那谁也受不得了吗啊?所以,这个时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纳税期限的概念。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通俗讲就是规定纳税人应该多长时间统一计算一下应缴的税款。比如常见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也就是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增值税,去税务机关缴纳,但其实税法也规定了增值税也可以采取1、3、5、10、15天这些作为纳税期限,只不过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纳税人某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多久,通常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来认定的。
在纳税期限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按次纳税。比如印花税中的资金账簿税目,这个事项一年才有一次,属于不经常发生的纳税事项,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按月征收,只能认定为按次征收。
我们常见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它的纳税期限就是按季,也就是纳税人应该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税款产生的时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时点,税款所属期是若干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合成的一个时期,比如,纳税人4月3日申报缴纳3月份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就是3月1日至3月31日。
有的纳税人觉得我只要缴了税就行了,税款所属期填错了无所谓。其实不然,当期税款和上期税款是不同的概念,前期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结转抵减后期税款,但后期多缴的税款不能自动抵减前期少缴的税款,因为还存在少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在税务稽查中,这类问题也比较常见。
申报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期限,征管法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而是有一个类似的称呼,纳税申报期限;此外大家通常还会说申报期限。这几个概念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但最新的文件称之为申报纳税期限,这个名称我认为是更恰当的,毕竟在这个期限中,先申报,后纳税,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