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流程介绍: (一)、企业迁移
1.【
重庆工商代办】企业跨区县迁移的,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申请,待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完成电子经济户口迁移后,先行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再由迁出地、迁入地登记机关完善纸质档案移交手续。除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需在纸质档案送达迁入地登记机关后,方可办理。
2.具体办理流程
(1)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与原要求相同);
(2)迁入地登记机关发起迁移调档申请;
(3)迁出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迁移调档申请,若同意,则可发起企业迁出流程;若不同意,则应当说明理由,该意见将反馈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通知企业;
(4)迁出地登记机关完成企业迁出流程,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看到待迁入的企业;
(5)迁入地登记机关完成企业迁入登记,企业经济户口将自动转入迁入地登记机关数据库中;
(6)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登记机关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1)迁入地登记机关发起迁移调档申请应当在企业提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理完结;
(2)迁出地登记机关完成迁出流程(含办理流程中第3、4项工作),应当在迁出地登记机关受到迁移调档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3)迁入地等机关办理迁入、变更登记(含办理流程中第5、6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地址应该提交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章程
5.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要求核对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无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变更,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书、委托书等资料,相关表格在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表格下载”(注意:请下载2015年9月30日上传新版表格)。在资料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下面具体介绍: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 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 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 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 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 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 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 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 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 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 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
第一步 营业执照变更 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申请书
2、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必须是最新的,已年检的。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决定)
4、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5、执照正副本原件
6、提交新地址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 办理窗口:便民中心工商局13号窗口 变更费用:100元
第二步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材料准备:
1、营业执照正或副本的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代码证磁卡
5、该变更公司的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法人电话、公司人数、公司电话。 办理窗口:便民中心质量监测局30号窗口 变更费用:148元
第三步 税务登记变更 材料准备: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地税号码机取丹城分局业务号码,并在相应窗口问取该办理公司应该到三楼的哪个办公室进行签字认定,然后回到楼下窗口办理后续事宜。
第四步 .经营范围变更 营业执照变更 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申请书
2、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必须是最新的,已年检的。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决定)
4、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5、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便民中心工商局13号窗口 变更费用:100元
税务登记变更 1、地税地税地税地税 材料准备: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地税号码机取丹城分局业务号码,并在相应窗口问取该办理公司应该到三楼的哪个办公室进行签字认定,然后回到楼下窗口办理后续事宜。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为:
一、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的,须先办理网上商事主体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申请商事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按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
2、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按照新设有限公司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8、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文件;
9、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七、内资商事主体变为外资商事主体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商事主体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折合的股份公有限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
7、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注册资本不变的是否提交验资报告?);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
12、原有限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7、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
《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