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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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代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一)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来了!作废的前提是:符合作废条件。那么“符合作废条件”是什么呢?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编归纳为: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情况)三个条件。小编以为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小编提醒大家: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怎么办?
(一)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二)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
(一)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二)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
若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的税费种、征收品目与此前不同,系统无法提取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只能重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对此前因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温馨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1、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六、那可以手工修改后加盖公章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