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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营业执照代办】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1、建筑业;
2、住宿业;
3、咨询鉴证业。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看:
“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中的一个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统一级次的概念,但在产业概念上,属于工业;
“住宿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之一的“住宿和餐饮业”下的大类的概念,属于细分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同一个级次的概念;
“咨询鉴证业”属于更加细分的类别,无论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还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门类中,都有“咨询鉴证业”这一细分行业。因此“咨询鉴证业”与其他几个分类又不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类别划分标准各不相同,特别是同一文件里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
但是,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意还是无意,我们在进行整理时,都不能将其简单的分类。譬如: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为一类纳税人,绝对不正确;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四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不理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概念,属于望文生义,极端错误;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二类纳税人,并与其他所谓的三类纳税人并列称为五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工业”的概念,也不正确!
怎样分类才是正确的?通过以上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似乎应该是如下几类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四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45号文中的工业范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4、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也可以按照以下说法: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五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目前能够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有酒店业、和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是简易征收,其自身是不抵扣增值税进项,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需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只能由小规模纳税企业去税务局代开。但是营改增之后,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总逐步选取了一些行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了自开票范围。截止到目前为止有下面这些行业。
为何有这么一个标准?
自开范围的具体标准为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为什么定了一个这个标准?这个标准也是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一个标准,实际上可以看做增值税的一个起征点。
我们知道增值税设计原理是环环抵扣,上游交税下游抵扣,如果上游是免税的,自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让下游抵扣,除非你先把税交了。所以这里设定这个标准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你开了专票,客户要抵扣,你就必须申报纳税,和小微企业免税就有所冲突了。所以,必须是超过这个起征点的才能自开专票。
那如果未达到标准的住宿业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呢?结论是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代开的发票是这样的。以后就是自开了,左上角就没有代开字样了。
销售不动产仍然需代开
符合自开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这仍然执行了税总函2016年145号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如果不需要专票,纳税人可以自开,如果不能自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销售不动产征收率是5%,这是36号文附件2规定的。
如何填写申报表?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