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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隐藏收入的常见手法,以及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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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不偏听偏信,这是处罚法原则的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做到处罚相当,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从该公司涉及偷税和编造虚假依据两部分来看,无疑编造虚假依据情节危害较大

发布时间:2017-10-13
一、中小工业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
      
      自实行“金税工程”以来,对开具的发票都会登记到网络上,会自动汇总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传统的虚开套开发票等通过发票来达到少记收入的手段已被堵死。在影响销售收入的销售数量与销售单价两因素中,销售单价的正确性可以通过检查合同、询价等方式加以验证,企业在销售单价方面进行调节的余地较小,因此,隐瞒销售产品的数量成为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主要方法。销售数量=产品生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数量,重庆营业执照代办,目前主要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采取以下手段:
      
      (一)缩量入库方式,即在产成品账户中只记录拟确认收入的部分产品数量,将不准备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的成本转嫁到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成本上。
      
      (二)在产品沉淀方式,即在产成品账户中只记录确认收入的部分产品数量,将不准备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的成本沉淀在产品上。
      
      (三)账外循环方式,即材料的购进、产品生产及销售均不在账簿中反映。
      
      一般纳税人主要采取第一和第二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采取第三种方法。企业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会少计销售数量。
      
      二、中小工业企业收入核查的方法
      
      (一)分析性复核,判断企业是否掩饰销售额
      
      掩饰少报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方式尽管不同,但归根结底是通过虚假账务核算来实现,会计账簿所反映的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变动趋势及比率,对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此方法主要是搜集被查对象存在账外账的疑点,通过分析得来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认性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查案线索,提供检查的目标和方向。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增值税税负率。看应纳增值税占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目前国税局一般认定的比例为4%-7%,过低有少记收入的嫌疑。
      
      2.
      
      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如果企业由于少确认收入,其毛利率必然低于正常水平。
      
      3.运输费用率、包装费用率等。在少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如果如实记录运输费、包装费用,则运输费用率、包装费用率必然高于正常水平。
      
      对于销售毛利率低于正常水平或运输费用率、包装费用率高于正常水平的企业,要怀疑其是否存在少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趋势分析时将相关变量如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在产品成本、销售费用、存货数量、销售毛利率等多期数据编制成分析表或趋势图,观察其变动趋势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关联变量的互动是否合理。如果发现异常波动或关联变量互动不合理,而企业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则存在少确认收入的嫌疑。
      
      (二)通过成本构成分析确认企业产量
      
      采用“缩量入库”方式少记收入的企业如果将不准备确认收入的产品全部销售或藏匿,就无法通过盘点核对的方式发现。但由于账簿记录入库的数量小于实际生产产品数量,不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的成本转嫁到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成本身上,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必然高于实际成本。我们可以据此进行探查,具体操作方法是:
      
      1.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之间的配比关系。结合车间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关系式,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合理。然后将各期专用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乘以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或除以其消耗定额规定的正常用量,求出每一种产品的理论产量,再与产成品明细账记录的入库数量进行核对。如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一般可以确定为是账外经营的部分。而对于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的偷税行为,则可从获取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或计算其正常消耗量的方向去检查。
      
      2.选择生产产品消耗的专用直接材料进行分析:如生产汽车需要一台发动机,可以根据消耗发动机的数量来确认汽车的产量。
      
      3.通过关键环节的计件工资来确认产量:如组装环节、质检环节等。
      
      (三)实地盘点,账实核对,确认企业存货数量
      
      1.分析企业的存货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目前企业基本是实行订单生产,以销定产,没有特殊情况下原材料和库存产品数量不会太大。
      
      2.实地盘点,账实核对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销售额的重要方法。(1)到产成
      
      品仓库检查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产成品”账户贷方核对,若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发出产品数量大于企业“产成品”账户发出数量、“产品销售收入”账户销售数量,应进一步检查是否将产成品发出而未作销售处理隐瞒收入的情况。(2)“产成品”明细账与仓库产品保管明细账户相核对,如果仓库产品保管明细账数量小于“产成品”账户数量,应进一步查清是否由仓库直接销售产品,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3)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与“产成品”明细账及“仓库库存账”结存数量相核对,如果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大于结存数量,一方面看是否退货未办手续入账,另一方面看是否有账外结存。(4)到企业的生产车间了解其生产过程,材料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边角余料、副产品、废品等,是如何核算处理的,有无销售副产品、废品、边角余料不作销售处理,而将其收入留作小金库另作他用。
      
      三、企业少记收入的其他稽查方法
      
      (一)账目分析法
      
      1.查看往来科目有无收到货款挂往来不结转收入。内部往来中由关联企业代收的收入是否转入收入,由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是否按时记收入。
      
      2.通过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进行取证。查看运费发票中的货物到达地址和单位是否与销售收入中的单位地址相对应。如运费发票上的地址为上海,而销售收入中的购货方没有上海的单位。
      
      3.对于生产一些特殊产品的,可以到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如生产变压器在接到订单生产时需到技术监督局备案,出厂销售时需经过技术监督局检测。
      
      4.对销售折扣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稽查,销售折扣有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工业企业的销售折扣一般是指现金折扣。部分企业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作为商业折扣冲减收入。
      
      (二)外围查证法
      
      通过审核产量与库存基本可以确定销售数量,但对产量是通过分析得来,不够精确,且销售价格无法准确确认,因此不宜直接作为证据进行补税,还须进一步通过外围查证法来准确确认收入和取证。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后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账外账检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是将前四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查出问题的真相,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关联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
      
      1.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
      这种检查方法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户和不通过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根据这一特点,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观疑点,知“根”问底,查出企业的偷逃骗税行为。具体操作办法是: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它只是证明了企业收到和支付款项的实际数额,而不能说明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入款项还是销货款项,是借出款项还是购货款项,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还缺少证据链中的物流。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四、对于隐瞒收入的处罚
      去年11月25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查明,一家公司2001年度隐瞒收入46万元,该公司2001年申报计税所得亏损45万元,稽查局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800元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少列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稽查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查补企业所得税没有疑义,但对如何处罚却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隐瞒收入同时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分别加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隐瞒收入同时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针对情节严重的偷税部分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对的,但偷税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同属违法行为,没有先后之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到处罚相当,因而同意当时的处理意见。笔者认为:该公司隐瞒收入46万元,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偷税行为。同时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隐瞒收入46万元,同时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两个条款,这个问题应遵守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两个条款如何处理呢?
      
      《税收征管法》虽没有明示,但可从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中寻找答案。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不偏听偏信,这是处罚法原则的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做到处罚相当,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从该公司涉及偷税和编造虚假依据两部分来看,无疑编造虚假依据情节危害较大。
      
      综上所述,该公司隐瞒收入46万元,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依据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税务机关在案件定性上应该谨慎,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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