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同样要经过商务局的审批通过才可以向工商行政机关递交资料 商务局窗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下放至全省各设区市政府”。
重庆营业执照代办 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5号)中规定:“深化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均下放给各市、县(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上述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4月1日)第七条第(二十)款: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资企业变更所需要的资料
一、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批准证书副本(一)及批复;
4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资公司地址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资公司名称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重庆工商代办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外资注册资本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4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5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其他材料原件及文件
五、外资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董事会决议;
4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外资经营期限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股东大会决议;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七、外资公司股权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依法作出的决议;
4 、审批机关批准证书副本(一)和批复;
5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 、股权转让协议;
7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的转让声明;
8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 、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八、外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审批机关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