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LiGS
重庆松立工商咨询服务部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小时服务热线:15683708064
搜索关键词:重庆营业执照代办工商代办
公司地址:江北区观音桥煌华晶萃城3栋5-17(爱尔眼科往华新街方向300米)
NEWS 信息中心 您的财务助手
CQGSDB
上一篇:工商代办--重庆工商集中清理休眠企业(无经营) 下一篇:工商代办--关于“三证合一”的补充通知

重庆工商代办--对于失信企业将受到哪些惩罚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详细

导读: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近日工商总局就失信企业纳入企业失信名单公布了新规,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将纳入企业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譬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发布时间:2016-03-07

一、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以下情形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列入失信名单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失信企业移出失信名单的情形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法定失信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其移出,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对失信企业的惩罚
        1、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认定著名商标;
        6、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7、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安排,将“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的行业,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1.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财政部。
      
        2.被公安部门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或收缴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部门:环境保护部。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非法经营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取消其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提供部门:教育部。
      
        5.被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农业部、林业局。
      
        6.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信息提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信息提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8.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信息提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邮政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信息提供部门:邮政局。
      
        1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信息提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信息提供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
      
        1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被规划部门收回资格证书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信息提供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13.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4.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5.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信息提供部门:税务总局。
      
        16.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被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信息提供部门:文化部。
      
        17.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信息提供部门:文化部。
      
        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息提供部门:文化部。
      
        19.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信息提供部门:文物局。
      
        20.出版经营企业、电影经营企业、音像制品经营企业、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各部门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1.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部门:国家网信办。
      
        2.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信息提供部门:公安部。
      
        3.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通报或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信息提供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4.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法律法规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部门:农业部。
      
        5.农业部门应当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及依法吊销或注销许可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农业部。
      
        6.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法律法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后,将非法单位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信息提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8.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信息提供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9.对广告媒介资质证明(如播出机构许可、出版许可)失效或被吊销的,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回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七)项、《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0.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在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食品广告监管制度》第八条。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3.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依法吊销或者注销许可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信息提供部门:卫生计生委。
      
        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提供;《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信息提供部门:铁路局。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息提供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环境保护部。
      
        18.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查处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质检总局。
      
        19.对未取得地质勘察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察活动的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国土资源部。
      
        20.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相关许可以及变更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部门:交通运输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1.根据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七条。
      
        2.向网信部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向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4.向银行、税务、海关部门提供核准外国企业注销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5.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上市公司、发行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6.向银监会提供相关企业基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7.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提供企业信息和相关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反洗钱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8.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企业成立、终止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9.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基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2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10.向发展改革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至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11.向商务、公安等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
      
        12.向公安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3.向有关部门提供直销企业和直销员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传销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
      
        14.向税务部门定期通报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5.向文化部门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查处、取缔信息,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处罚信息,娱乐场所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6.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或注销情况和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7.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版企业、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变更、注销、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18.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19.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除向以上列明的各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将市场主体登记、监管、行政处罚和企业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和共享。
        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未依法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部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或无违法记录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文章关键字:失信企业惩戒备忘录工商代办重庆工商代办重庆营业执照代办重庆代办营业执照
 
请联系我们
营业执照代办_工商代办_公司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煌华晶萃城3栋5-17(爱尔眼科往华新街方向前行300米)
营业执照代办_工商代办_联系方式
15683708064
13527372801
营业执照代办_工商代办_联系邮箱
营业执照代办_工商代办_营业时间
早8:30~晚18:00
重庆工商代办|重庆营业执照代办|出口退税|ISO认证
Copyright © 2005-2014 松立工商(Songli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visory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